2月25日消息,山东工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劳动纠纷案例。
据报道,员工郭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在2年时间里,郭某上班期间有190余次在居住小区及附近打卡,且因公外出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不服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郭某的经济赔偿主张。
经查明,郭某工作期间190余次在其居住的小区及附近打卡,郭某的工作内容虽然为选址,但其因公外出并未提交申请、经过审批或事先征得领导同意;其在居住小区附近打卡,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出勤、工作情况。公司因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亦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公司没有因此事做出惩罚措施,但不代表劳动者190余次的长期违规打卡事实不存在。郭某作为劳动者未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