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潘海东、互动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经两审终审后,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两被告拒不履行向百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潘海东在其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及搜狐微博中分别以《三问李彦宏》为题发表“百度的竞价排名挣的是带血的钱”、“百度能否不要成为一个横行霸道的网络帝国”等言论,使用“带血的钱”、“横行霸道”等具有明显侮辱性的词语;潘海东在《致百度CEO李彦宏的公开信》一文中发表的百度公司在网页收录中存在封杀竞争对手、封杀不予合作的商业客户及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百度公司帮助三鹿集团屏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负面消息问题、百度公司利用“阳光行动”借机打击对手等言论无事实依据,且在文中使用“百度恶行”、“打击别人、成就自己”等侮辱百度公司名誉的内容。潘海东上述行为已构成以侮辱及诽谤方式侵害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互动公司与潘海东存在共同过错,应与潘海东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院判决潘海东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的《三问李彦宏》文章及所附链接;潘海东、互动公司发表致歉声明,向百度公司连续公开赔礼道歉30天、消除影响;潘海东、互动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十二万元。
(文/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