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淘宝卖假羊毛衫判罚199万:一审曾罚2151万
  • 萧萧
  • 2012年05月22日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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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湖南郴州农民李清卖山寨羊毛衫遭遇天价罚单一案又有了新的进展。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万1859元。当李清的妻子李红英接到代理律师王福奎从内蒙古打来的电话,告知重审判决结果时。尽管得知判决的罚金比曾经的2151万元少了十倍,但李红英还是被巨额罚款吓得目瞪口呆,她表示,我们夫妻如何拿得出这么多钱?

2010年8月,湖南商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购买了3万套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注册商标。随后,李清又购买了2万多件白坯衫,并在上面钉上商标,包装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富民商场的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微博)销售。网购者发现上当之后,纷纷到淘宝网投诉,在网上发帖声讨,另有网购者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

2010年12月15号,鄂尔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场将李清抓获。

公安人员在李清的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之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向李清销售非法制造商标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1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造假案件被贴上天价罚金的标签之后,立即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有网友表示,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应被追究责任。名为正义追求者的网友表示:“处罚应考虑收缴罚金的可能性,如果处罚无法实行,就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2151万元罚款李清绝对承受不起,判决缺乏现实意义。在网络上的不少言论对李清表示了同情。

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称,李清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的价格多为100多元,4个月来只卖出了400多件,销售额6万余元,获利仅1万元左右。如此看来,李清被罚2151万元并不合适。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表示,第一次判决罚金2151万元,他们对这个判决有不同意见。

南新丹:我们对这个事肯定觉得有异议,第一,关于根据吊牌价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李清当时在电脑主机里有标价,那个标价跟吊牌价金额相差有10多倍,所以这个计算依据,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相符。再一个数量我们也有异议,因为扣押的时候,一是物品持有人不在现场,见证人是受害人的工作人员,所以这属于违法证据,应当要排除,但是没有排除。

那么,法院那2151万元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案期间,查扣了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查扣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清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

在各方讨论热评之中,今年4月25号,李清因涉嫌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一案,在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法院对李清的罚金由2151万元减到了199万1千8百59元

对于改判后的199万元罚金,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仍然认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清家里也表示,并没有那么多件假冒羊毛衫,不认可这个罚金。

南新丹:因为数量存在违法证据的问题,所以我们认为,罚金是根据数量、非法经营金额来进行判罚的,所以我们认为罚金没有体现法律事实。李清家里面对这个罚金也承受不了,也没有考虑违法所得和侵权的情况。

李清的妻子李红英表示,自己第二个小孩已经7岁,但还没有上学,出了这个案子后,家里四处借钱,现在已经欠款二三十万元,可重审的判决罚金仍然是天文数字。李清的代理律师南新丹表示,李清家属已经于今天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南新丹:下一步,我们和他的家属决定要上诉,今天已经上诉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李清也记不得具体数量是多少,根据他那个店面装不到26000多件,当时现场有很多店面都被封了,那些人都逃了,数量有合理的怀疑是不是计算到李清这里。第二个怀疑,客源清单和收藏笔录的形成有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他们收藏的时候、扣押的时候也拍了录像,那个录像也可以看得到店面的情况。

国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谢湘辉表示,公安部门扣押的物品在程序上不合法的话,当时拍的录像应该可以证明李清店面里面到底有多少假冒的货物,这些举证是由执法机关来负责的。

谢湘辉:如果没有的话,那个公司应该有录像证明这个情况,证明这些产品确实是在他这里扣押的,这样这个程序就比较合适。现在的情况是不能充分证明假冒的商品是他这里销售的商品,或别人提出质疑认为这个商品是别处转移过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就有必要证明当时查扣的产品都是他正常销售的,这个责任在于执法部门。(文/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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