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总署拟将原创数字作品等纳入网络出版范畴
  • 萧萧
  • 2012年12月19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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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等有关活动的管理,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了明确定义。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以及为他人提供传播网络出版物服务的行为

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经过制作、编辑、加工的数字作品,范围主要包括四类: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数字作品;

(四)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此外,对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许可条件,该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此外,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网站域名;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其他单位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除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服务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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