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泡网吧一夜未归 老爸气急失手打死儿
  • 雪花
  • 2013年01月05日 17:31
  • 0

1月2日,扬州市江都区发生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惨剧。11岁的孩子小魏在网吧玩了一夜未归,其父第二天找到他后,气愤之下动手打了他。几个小时后小魏出现反常情况,送医院不治身亡。目前孩子父亲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两天,身在江都刑警大队的他,情绪很不稳定,面对警方的讯问,基本处于“说不出话”的状态,一直泪流不止。警方初步认定小魏父亲失手打死了儿子,但具体要看尸检结果。律师分析此案认为,魏某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泡网吧一夜未归,被父打后不幸死亡

知情网友发帖爆料称,被打死的孩子小魏平时迷恋网络,经常去网吧上网。他们家是做铝合金门窗生意的,来自江西,父亲魏某来江都已有20年时间。网友称,元旦放假,孩子从1月1号开始就一直在一家网吧上网,1号晚上没有回家。魏某和妻子急坏了,寻找未果,直到第二天才将其找到。回到家后,魏某动手打了孩子。打完之后,孩子除了哭并没有其他反应。几个小时后,孩子开始出现异常,魏某赶忙将孩子送到江都人民医院,但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护人员介绍,孩子被送来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呼吸,确定死亡。医护人员证实,孩子身上有明显的被殴打痕迹,随即报警,警方赶到后将魏某控制住。

孩子爸平时很和气,后妈也对孩子很好

昨日,扬子晚报记者在知情人的指点下,找到了位于江都东小区的魏某所开铝合金门窗店。记者看到,这爿店铺为连家店,既做生意,也住人,上方并未悬挂店招,店门关闭。

“太惨了,孩子调皮,大人管管是应该的,但也要注意方法啊。孩子死了,老子痛苦,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个教训太深刻了!”旁边一家商店的老板告诉记者,小魏是魏某和前妻所生,平时一家人和和睦睦的,孩子比较顽皮。虽然是后妈,但魏某现在的妻子对孩子很好,从不打骂孩子。

据其介绍,老魏今年40多岁,他们家在这里开店已有很多年,老魏人很和气,平时跟邻居们相处得不错,没听说跟谁闹过矛盾,“没有想到出这个事情,肯定是失手,他现在后悔也晚了。”

孩子比较聪明但调皮,对电脑特感兴趣

记者多方打听得知,小魏是江都花园小学五(2)班学生。学校闵校长告诉记者,虽然事情跟学校没有关系,但毕竟是他们学校的孩子,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学校方面还是主动跟孩子的家人取得联系,向他们表示慰问。“尽管是失手打死了孩子,但家长还是太粗暴了。”

“听说这个事情,我难过得好长时间没有说一句话,活生生的孩子,说没就没了,真的难以接受。同学们知道了,也很难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五(2)班班主任许老师告诉记者,小魏比较调皮,上课喜欢做小动作,学习成绩一般,“其实他是比较聪明的,成绩不突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不重视。”

许老师说,小魏跟班上其他同学相比,性格显得多变,有时活泼,有时又沉默寡言。在她的印象里,开家长会,小魏的爸爸从未参加过,都是后妈来,后妈对他还是不错的。许老师还告诉记者,学校电脑老师反映,小魏对电脑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学生,对电脑课特别感兴趣。记者在许老师出示的学生手册上看到小魏的照片,大大的眼睛,圆圆的脑袋,显得清秀机灵。

警方初步认定魏某失手打死儿子

记者昨天从江都警方获悉,目前孩子父亲魏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在刑警大队,魏某至今情绪都不稳定,一直在哭,警方讯问也问不到什么话。警方初步认定,魏某失手致儿子死亡。对于魏某如何定罪还要看尸检结果,事件具体原因警方正在调查之中。

对于这一极端事件,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认为,在孩子本身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家长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而不是长期、持续地虐待,在“教训”孩子的过程中,如果是因为不小心失手打死了孩子,那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殴打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袁春明律师介绍,假如孩子的身体是有问题的,家长明知孩子本身有疾病或者因过度疲劳造成身体虚弱等情况,却因为殴打促使孩子病发导致死亡,家长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家长并不知道孩子的身体出现了问题,而自己也确实打了孩子,孩子最终死亡了,这就要看家长“动手打”这一行为与死亡的关联程度。如果关联度不大,家长一般不承担刑责;如果关联程度大,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关联度的大小,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结果而定。

11岁男孩泡网吧一夜未归 老爸气急失手打死儿

文章纠错

  • 好文点赞
  • 水文反对

此文章为快科技原创文章,快科技网站保留文章图片及文字内容版权,如需转载此文章请注明出处:快科技

观点发布 网站评论、账号管理说明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报道

最热文章排行查看排行详情

邮件订阅

评论0 | 点赞0| 分享0 |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