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是我们最常听见的一句广告词,按照字面理解,很多人都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实际上真是如此吗?
据了解,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在上个月20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今天(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同时,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