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在华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刚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占某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落幕,当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考虑到案件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我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以下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全文: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了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占某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
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 Motors, Inc.)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2006年,特斯拉公司推出世界上第一款完全采用锂离子电池的电动汽车,一次充电行驶超过320公里,且能够在高速路上行驶。由于特斯拉汽车的优异性能,其创始人Elon Musk被称为汽车界的“乔布斯”。2010年,特斯拉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特斯拉公司成为美国汽车界的“新星”之后,开始试图拓展中国市场,成立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但是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商标权问题上受到阻碍。早在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已经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向我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特斯拉公司主张,其对 、 、 享有著作权, “TESLA”和“特斯拉”是其字号,占某及其委托生产商在其商品、网站、微博、报纸上使用上述作品和字号,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占某等人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考虑到案件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我院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向当事人辨法析理,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 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我院的调解工作不仅妥善化解了受理的三起案件,同时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特斯拉域名纠纷、“TESLA”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行政案件、“TESLA”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也都一揽子得到了解决。双方激烈的商标争夺战至此和平落幕。上述案件的处理还为特斯拉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扫清了商标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