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豹浏览器诉优酷不正当竞争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优酷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成立,猎豹胜诉,且优酷需向猎豹赔偿人民币20万元。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优酷网对猎豹浏览器采取区别于其他浏览器的限制措施,即在同等条件下,优酷网对猎豹浏览器进行了区别对待,且缺乏正当的理由,对金山网络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亦对相关公众产生不利影响,有违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应承担猎豹浏览器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和全部的诉讼费用达人民币20万元,并在优酷网首页对猎豹浏览器进行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2013年3月、4月间,在Chrome浏览器、360浏览器等多家浏览器都安装有第三方广告屏蔽插件的情况下,优酷网只针对猎豹浏览器进行限制视频播放,而对其他浏览器在优酷网视频片头广告被屏蔽后,不限制视频播放。此外,优酷网在已经确认猎豹浏览器本身停止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情况下,仍然对猎豹浏览器进行歧视性对待。
针对此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于去年底做出一审判决。优酷不服,申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表示对此案维持原判,优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一审期间,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的各项功能已经恢复正常,而此次终审则强化了优酷不得再无故影响猎豹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