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P/IP协议共同创始人,有互联网之父之称的Vint Cerf,上周在悉尼的因特网管理圆桌会议中透露,他最近至少和两位有兴趣的电影制作人讨论过多点档案分享P2P软件BitTorrent,好莱坞相当期盼能用BitTorrent作为电影经销的方式。
目前担任“因特网网域名称与地址管理机构”(ICANN)主席的Cerf表示:“就我个人的了解,有多位电影业的人事对于如何使用网络,甚至是BitTorrent,作为经销内容的方式,真的非常感兴趣。”他说:“上个月我和好几位电影制作人谈过。”
看来使用BT下载也未必不合法,问题是如何将这个事情合法化。互连网应用开发并没有什么不好,问题是如何加以合法的利用才是关键。互连网之初难道不是“性本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