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过去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讨论、对比、遴选、改编的十批52件指导性案例,在改变“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同时,有效引导社会公序良俗。
其中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样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与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促使其个人诚信经营。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