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晚联合发文称,经国务院批准,自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持股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固定执行。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