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诉铁路部门 专家:应与时俱进
  • 冰冰
  • 2015年10月16日 08:25
  • 0

近日,浙江一大学生因为丢失火车票,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并希望希望更多人关注这个不合理的行规,敦促铁路部门修改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有专家称这样的做法,体现出铁路运输企业对消费者的服务理念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较为简单粗暴的做法。

如果你在火车上丢失了车票,列车员过来让你补票时,你会是什么反应?

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为此,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10月15日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已立案受理,将于11月上旬开庭。

暑假期间,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陈绘衣与同学去云南山区支教。出发前,她在12306网站上买了7月30日从杭州东站前往昆明火车站的K739次列车车票,票价487元。

但当乘务员在车上查票时,她发现车票丢了。

乘务员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了12306网站发来的通知购票成功的手机短信、网站购票信息、身份证等,证明自己已经购票,但乘务员不予核查,要求全价补票并支付5元手续费。陈绘衣无照办。

“购买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车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有能力在确认我身份的情况下,掌握我此前的购票信息——要求再次支付全额票价,这是霸王条款。”陈绘衣表示,到站后,她向昆明站工作人员、昆明铁路局反映,希望退回补票款,被告知“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无法退款”。

8月下旬,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补票款。

据介绍,在立案受理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曾询问昆明铁路局是否愿意调解,被告明确拒绝。9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此后,昆明铁路局曾致电法院,表示愿意和解、退还补票款和手续费,我们商量后拒绝了。”该案公民代理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生秦晓砺说。

秦晓砺表示,他查询铁路部门的规定后发现,旅客只有在列车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补票手续,或在火车上丢失车票、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才能凭客运记录,在到达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补票款。但2012年起已实行实名购买火车票,且购买车票途径很多,纸质车票已不再是唯一凭证。“我们打这个官司,是希望更多人关注这个不合理的行规,敦促铁路部门修改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律师:实名制下依然强制补票

铁路运输企业不够与时俱进

曾代理过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案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系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在实名制以及大量使用电子客票的情况下,纸质车票已不是旅客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凭证。

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因为旅客遗失纸质车票,就否定消费者已经依约履行购票义务的事实。

徐霄燕称,1997年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

但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民认为,在车票实现实名制后,列车上有相关设备可以证明旅客的购票信息。“比如列车长可以刷旅客的身份证来证明其已经购票,可对方却没这么做。”

朱觉民认为,这样的做法,体现出铁路运输企业对消费者的服务理念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较为简单粗暴的做法。

另外,朱觉民认为消费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铁路运输部门来承担。

浙大学生诉铁路部门:车票丢了被要求全价补票

文章纠错

  • 好文点赞
  • 水文反对

此文章为快科技原创文章,快科技网站保留文章图片及文字内容版权,如需转载此文章请注明出处:快科技

观点发布 网站评论、账号管理说明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相关报道

最热文章排行查看排行详情

邮件订阅

评论0 | 点赞0| 分享0 |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