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环保部官方网站公布了环保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淘汰黄标车可以减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数据显示,在世界各国大城市中,排放污染最严重的老旧车虽然仅占保有量的20%左右,但排放量却占机动车排放污染总量的50-60%。
北京市2014年淘汰老旧机动车42.6万辆,共减少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共13.5万吨。
环境保护部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每月通报各地淘汰任务进展。截至9月底,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36万辆,占淘汰任务的70.73%,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
其中,河南、湖南、江西、海南、山东进展缓慢,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山西、陕西、青海、贵州进展严重滞后,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广西、云南、天津进展良好,达到或超过了100%。
《通知》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执法监管。
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是严格报废注销。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
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
四是严格检验检测。
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是严格报废监管。
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