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支付损失 银行须“无条件先行赔付”
  • 随心
  • 2015年12月31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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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8日终于尘埃落定。而对百姓来说,《办法》不但延续此前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还明确了风险责任,尤其是“快捷支付”出风险银行必须先行赔付的条款让人点赞。

《办法》明确,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未采用双因素验证的交易等,支付机构都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对于快捷支付,央行明确,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对于该条款,广发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关铁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仍要视各方风险责任、由对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对应损失。她还认为,上述安排将推动部分银行在该领域的风险赔付机制(类似风险拨备)的探索建立,并更为审慎地与第三方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此外银行也将在支付公司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通过银行验证客户身份时,执行市场化的定价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三类支付账户从1000元到20万元不等的交易限额,“央妈”也说了,这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而言,而快捷支付根本不受影响,发红包什么的也是基本没啥影响的了。

快捷支付损失 银行须“无条件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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