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新政:全面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 上方文Q
  • 2016年03月24日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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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今天印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电商关税缴纳工作,对关税征收细节、商品类型、额度限制、优惠政策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强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目前,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总体税负水平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为此,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将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同时,我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

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跨境电商新政:全面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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