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近两年快速崛起,而促成这种成长的源动力并非是什么“女主播”,而是电子竞技。
没错,网络直播这种形式和网络主播被人们所熟知都是借助视频游戏为跳板,而这其中也衍生出了版权之争。
今天,国内首例电子竞技类游戏赛事网络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在上海终审宣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耀宇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需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并在斗鱼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耀宇公司认为,斗鱼公司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该赛事,且在直播时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标识。因此,耀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斗鱼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仅能在斗鱼公司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耀宇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视频转播权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属于其他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且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关于斗鱼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认定斗鱼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斗鱼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