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去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有一种说法叫“聊天记录是证据,但聊天记录截图不是证据”,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名自称法官的知乎网友表示:首先,证据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截图的证据,关键在于真实性的证明,如你方在充分举证的前提下,截图可以用作补强证据加以使用,如在双方都无法举证的前提下,问题来了,截图证据怎么办。
因为当今科技发展快速,截图证据容易制作,并且法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要充分使用截图证据,必须再加以证明:1、截图是真实,无修改,一般需要鉴定报告2、截图内容反映的当事人是一一对应,3、内容是真实。三样具备,截图证据才可以使用。除非对方愿意承认则例外。结论:截图证据只能辅助使用,不能当主证据使用。
而聊天记录就不同了,它更容易证实主体真实性(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以及内容真实性,就更容易进行公证和作为证据使用。
还有网友补充道,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但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对方当事人质疑真实性。如果对方没有质疑也可能被采纳。
简单说,公证是唯一可靠的存证方式,否则人家一删你就哭了,私自保存、截屏是无效的,原因看下面:
一般意义上截屏是肯定不行的,因为公正的过程是个记录路径的过程。比如你说人家在xx网站诽谤你了,你来做存证。那么公证人员首先就要问你输入什么网址会出现xx网站的首页,然后实际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操作。然后一步步如何链接到你要存证的页面,比如输入什么关键字,比如点了那些链接,所有这些都要。一直到你要存证的页面。全面、完整。然后人家会把这个过程的每一页打印下来订成一本,就可以拿去做证据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