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
此项规定适用于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转发广告而没有特别标注的话,也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只是提供信息,并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算是广告,例如发朋友圈说某个餐馆比较好吃等等。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
此外,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根据百度搜索页面显示,付费搜索均以“广告”标识出,取代了之前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