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在关键时刻, 可能会帮上大忙。
据报道,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证明是借款。
据报道,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之后,秦某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
其后,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本案开庭时,对于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而是荣某对其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对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荣某向被告秦某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秦某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是指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本案中,荣某在向秦某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秦某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