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车撞人赔偿30万 租车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 随心
  • 2017年12月07日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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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海淀法院通报了一起有关共享电动车撞人的事故,今年2月份,17岁的李某通过手机APP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

随后,李某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租赁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今天,海淀法院公布了最新进展,此案已审结,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

骑共享电动车撞人赔偿30万 租车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与李先生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首先,被告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

其次,事发时李先生未满十八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被告公司提示禁止十六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系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对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符合双方约定,被告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次,其提供的系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十八周岁以下未经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李先生所能掌控。

综合以上,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李先生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但其未确保安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事故所致的损失,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双方责任比例的确定,法院酌定被告公司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担3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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