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北京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3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据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
此外,审议稿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前不久,工信部发布了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首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短途代步功能。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同时,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