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的第三次交锋中,英国苹果公司(Apple Corps)败给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后者的iTunes音乐商店将继续照常经营。
成立于1968年的苹果公司主要经营披头士乐队的音乐。2003年,苹果公司第三次将苹果电脑送上了法庭,控诉后者的iTunes商店侵犯了自己持有已久的披头士音乐版权。
1980年,披头士就控告过苹果电脑,因为后者使用了他们的名字和苹果Logo。披头士版权所有者苹果公司最终赢下了案子,苹果电脑也保证不进入音乐业务。但不幸的是,当年的协议并没有预料到互联网的发展,苹果电脑在反驳指控的时候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
Anthony Mann法官认为,iTunes商店只是销售音乐,并不创作音乐,而苹果电脑对其Logo的使用只是出于推广服务的目的,并非针对特定艺术家、乐队或歌曲。
苹果公司表示尊重法官的判决,但认为“这个决定是错误的”。
iTunes音乐商店的音乐下载量目前已经超过了3亿首,但却没有一首披头士的。乔布斯表示他希望能和苹果公司展开合作,将披头士的音乐也搬上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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