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快餐店在美团外卖上使用“永和豆浆”宣传,而它们并未获得永和豆浆官方授权,永和豆浆将三家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三案索赔共计90万元。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弘奇永和餐饮公司诉称,其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溯源自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永和豆浆以永和豆浆、米浆为主打产品,后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获得“永和豆浆”商标权。
青岛市南区永和豆浆华联店、市南区永和豆浆中山路快餐店、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门店招牌、外卖网站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
原告弘奇永和餐饮公司认为,上诉三处快餐店提供的餐饮服务使消费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永和豆浆”作为餐饮品牌,“美团”有义务也有能力审查三处快餐店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应当知道其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美团”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