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消息,今天“网上抢红包要缴税”相关话题再次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据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参加支付宝官方红包活动,是不是也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呢?支付宝今天下午在官微回应道:“都别慌张,我们都已经按照规定帮大家交了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