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的公告,一种叫做“群控软件”的微信“外挂”软件,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自身享有的数据权益,最终被判赔腾讯公司260万。
该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软件”引发,系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判决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于其所控制的用户信息享有不同性质的数据权益,同时厘清了网络平台不同数据权益间的权利边界。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分别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产品的经营者。
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两被告此种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明显有违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