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泰山保护条例: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 最高罚款2万
  • 朝晖
  • 2020年12月02日 11:14
  • 0

据报道,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显示,泰山石产于泰山山脉周边的溪流山谷,其质地坚硬,基调沉稳、凝重、浑厚,多以渗透、半渗透的纹理画面而出现,以其美丽多变的纹理又以年代久远的风化外形而著名。

又加上民间有泰山石能避邪、镇宅等传说,取稳如泰山,石来运转之意,近年来已成为炙手可热的风水石。

山东修订泰山保护条例: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 最高罚款2万

文章纠错

  • 好文点赞
  • 水文反对

此文章为快科技原创文章,快科技网站保留文章图片及文字内容版权,如需转载此文章请注明出处:快科技

观点发布 网站评论、账号管理说明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相关报道

最热文章排行查看排行详情

邮件订阅

评论0 | 点赞0| 分享0 |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