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差友们最近有没有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因为版权的问题爱奇艺又把 B 站给告了。
为什么说又?
因为这已经不是爱奇艺第一次告 B 站了,之前爱奇艺就因为《 中国有嘻哈 》,已经和 B 站对簿公堂了。
而小辣椒在回顾这个案件的时候,发现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过程,跟自己平时想象的不太一样,甚至有被笑到。。
事情是这样的,爱奇艺发现某 B 站 up 主上传了一期《 中国有嘻哈 》的多个片段,大家也都知道《 中国有嘻哈 》是爱奇艺自产自销的。
那爱奇艺理所当然就把 B 站给告了,我们做有嘻哈花了多少财力物力,在市场上反响非常大。而且这期视频还是 vip 专享的,你这些视频让我们损失很大,要赔偿 100 万。
那 B 站一听可不干了,这是用户传的视频,我们没对你的视频进行整理和编辑。而且你通知我之后,我也把相关视频下架了,就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爱奇艺说,我在娱乐频道的热度排行榜中,找到了中国有嘻哈相关视频,你这设置了排行榜,就是进行编辑了。
B 站听到是一脸问号,视频热度排序是根据点击量自动排序的呀,又不是我们主观编辑的,这锅不背的噢。
这段爱奇艺的确有点没道理,排行榜这种都是用户点击得来的,确实不应当认为是主观编辑的行为。
我们接着往下看。
爱奇艺说道,我在节目播出前一天可告诉过你了啊,注意屏蔽《 中国有嘻哈 》的视频,虽然视频标题里没有 “ 中国有嘻哈 ” 字样,但是你们人工审核可以看到里面的片段呀。
B 站听了马上反驳,有些视频标题叫《 乡土相声 》谁能想到嘛( 不得不说,这躲避审查机制还真有两下子 ),而且有的视频点击量不多,我们确实很难发现这个问题。
爱奇艺说你们不应该每个视频都审核吗?
B 站说到:确实,我们都有审核,但是我们审核人员总不能熟知所有节目的所有片段吧。
爱奇艺一听,嘿,视频里过几秒就有 “ 中国有嘻哈 ” 的标识,这你们看不出来吗?
说实话小辣椒看到这,也觉得 B 站有点说不过去了。。
就从当年 “ 我觉得不行 ” “ 你有 freestyle 吗 ” 出圈程度,就算是我随便看十几秒也应当知道是 “ 中国有嘻哈 ” 的片段,更不要说是视频审核专员了。
B 站就这样和爱奇艺辩证地有来有回,而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是,B 站赔偿爱奇艺 10 万。
我们先不管是如何判决的,来看另外一个案例。
世纪超星做了一个名师讲坛的节目,之后被一位 up 主搬运到 B 站上,视频标题为:《 【 搬运 】北京大学公开课比较文学( 主讲人:乐黛云 ) 》。
随后世纪超星就把 B 站给告了,而法院最终判定 B 站无责。
看到这,你可能纳闷了,这两个案件都是 B 站因为上架侵权作品而被告了,为什么一个输了一个赢了,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呢。
这就要说到《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 22 条,嫌长的可以跳过: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 二 )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三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 四 )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五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上面的条款也被称之为互联网的 “ 避风港 ” 原则。
说简单点就是,我( 网络服务提供商 )不知道作品会侵权,也没有编辑作品和从作品直接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得知侵权后删除了侵权作品,就可以不用赔偿。
在世纪超星案件中,由于标题不能引起 B 站足够的注意去判断是否侵权,加上 2 年时间视频播放量就 9000 多,热度不高,B 站可能的确未发现侵权的情况,而且也没有对作品进行编辑以及从中获得直接利益。
这就符合了避风港原则,所以 B 站不用赔偿。
但,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不是一句 “ 不知情 ”,就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了。
在中国有嘻哈的案件中,首先爱奇艺对 B 站是事先预警了,其次知名度较高,而且相关视频在排行榜上也靠前的。
所以 B 站就不应当没注意到这个侵权视频。
那这个时候,就不能用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了,根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 23 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当侵权行为如果明显到你应当知道的程度,这时你即使不知道,也都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所以 B 站在中国有嘻哈的案件中赔偿给了爱奇艺。
类似的案件还有 B 站被优酷告上法庭。
某 up 主在 18 年 11 月上传了两小时的《 我不是药神影视原声 》视频。
不仅标题包含了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在 “ 我不是药神 ” 的搜索结果里排在第一位,所以这个视频的侵权行为比较明显,B 站也不应当不知情。
其实啊,B 站多次被告上法庭跟它的平台属性也是有一定关系的, UGC 平台( 用户生成内容 )主要就是靠用户来创造作品,不可避免会有侵权内容,尤其在二创这块。
比如说 B 站一位 up 主把《 爱情公寓 》里的一些片段剪辑到了一起,爱奇艺就把 B 站给告了,法院经过多个方面判断,认为是对原作品的不合理使用。
要知道使用他人作品如果没有经过许可,除非是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否则都是侵害了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这个案子 B 站也赔偿了 5 万。
而这打开 B 站,随便一搜就可以看到上千条的各类混剪视频,这里面未必就没有侵权的作品。
所以小辣椒感觉,B 站还是有为了流量,降低二创审核标准这个嫌疑的。。
用户制作上传侵权产品,是有责任的。别的平台哪天要是不告 B 站,改成告用户,用户能顶得住吗?
电影解说谷阿莫被 5 家影视公司告上法庭的例子,还是值得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