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腾讯封杀公众号的案子。
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
原告认为,这些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公司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腾讯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原告还认为,腾讯垄断的是“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信和社交平台服务市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
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相关的商品市场,应该是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
法院认为,能提供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的,还有其他社交平台、视频平台、搜索引擎平台等,原告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也没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