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发表评价,但如果主观恶意,那就另当别论了。
日前,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案由是小米诉张某侵犯名誉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张某去年8月11日在京东购买了两台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8月17日发表两条商品评价, 其一写道“用了一个礼拜了,死机了七八次,玩手机发烫起码 50℃,充电速度虽然很快,但是耗费的电量也很快,两个小时就没有电了”,另一条为“手机质感一般般,续航不太好,用了一个礼拜了,发烫严重,很卡顿,拍照不清楚,充电慢,手机不防水”。
经法院查明,张某16日收到手机,并未如评论所言用了一个礼拜。至于另外一台手机则没有拆封,并在随后被其出售。此外,上述评价在网络平台得到大量转发。
法院裁定张某的虚假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名誉权,裁定其于盘踞生效十日内删除京东平台所发的两条小米10至尊纪念版评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
此前,小米的诉讼请求中索要的赔偿高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