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花钱买的电子书,和别人分享算侵权吗?近日,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
据报道,厦门一网友将9.99元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所谓的“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而此举让使其成了被告,被索赔20多万元。
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某网络小说的作者授权,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看到厦门网友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到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后,该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多万元。
面对起诉,网友小林坚持认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自己没有侵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传到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电子书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它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