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消息,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商标文书,类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文书正文显示,异议人为苹果公司,涉及商标为“HUAWEI MATEPOD”商标。
苹果公司认为该商标恶意模仿、抄袭“AIRPODS”、“EARPODS”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并准予华为公司“HUAWEI MATEPOD”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