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的车把自己撞成伤残,那么车险公司会赔钱吗?这样的事故、判决就发生在湖南宁乡彭某身上。
据报道,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法院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车去朋友家,将车停放在了朋友家住宅前面的斜坡上。彭某下车未拉紧手刹,其下车走到车头时,车辆突然溜坡,车头右侧与彭某碰撞,之后车辆冲进稻田并侧翻。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同时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据法官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彭某是否为车上人员。因为保险公司对车辆承保的为“第三者保险义务”,如果彭某属于车上人员的话,就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
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此外,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因而,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