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宣判,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之后,周阳春夫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1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二审审理期间,周阳春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搬家订单,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
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车某某拒绝接受付费装车服务并支付延时等候费,导致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
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
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自行选择一条相对省时但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线。
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
车某某心生恐惧,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
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可能坠车,虽打开双闪警示后车,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动措施。
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车某某因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阳春在平台接单后,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两次提议有偿搬运服务被拒而心生不满,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无视车某某四次反对偏航的意见,在晚上21时许执意将车驶入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给车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
周阳春在发现车某某探身车外、可能坠车的危险情况下,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致车某某坠车身亡。
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