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过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规定》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