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买小鹏汽车,后续发生购车纠纷后,只能去广州仲裁,这样的购车条款算不算霸道?
近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
据悉,消费者购车时,需与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
其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未协商一致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时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这也不是小鹏汽车第一次因此格式条款被罚,早在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