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行业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7月5日,据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五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审议,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腾行智库了解到,《条例》自2020年就开始筹备,最初由深圳交通局起草,经过与工信、公安和司法等多部门多轮协商讨论,后于2021年3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直至今年6月23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在承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基础上,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填补了上述领域的立法空白,业界普遍认为将会对汽车、自动驾驶以及周边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深圳率先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背后释放了哪些信号?又会对相关产业带来哪些新的机遇?
自动驾驶全域 、商业运营曙光初露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定义为“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并将自动驾驶系统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等三种类型。根据《条例》的具体定义,基本上可以对应国际汽车工程协会(SAE)对自动驾驶分级中的L3、L4、L5。
据《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不难看出,《条例》的出台,意味着L3和L4级的智能网联汽车在社会公开道路的“路权”在法律层面获得承认,并且驾驶员的双手可以离开方向盘,而不再有违法风险。
另据《条例》第十七条 ,“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看来,其中的“全域”和“商业化运营”值得重点关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全域运行会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探索过程,”曹建峰表示,“《条例》中明确提到全域,应该说是开了一个口子,让行业可以透过这个口子看到未来。”
有深圳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透露,有了《条例》法规依据,早则今年下半年晚则明年,深圳将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在商业化层面,“过去很多城市和企业在自动驾驶的运营上做了很多尝试,但都是非商业化的试点示范。”曹建峰分析说,“《条例》的出台,是我国在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领域的一大步,并给将来奠定了法律基础。”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备受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单独有一个章节强调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性,并且明确规定“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以及“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
按照《条例》的定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相较人工驾驶的普通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正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多源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
这就意味着需要通过大量的道路测试来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系统,尽量消除长尾场景,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技术漏洞和系统故障。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作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和落地应用的重要支撑,正在受到政策和行业等多维度的广泛关注。
过去几年来,无论是国家级智能网联先导区还是各地省级智能网联示范区,以及双智试点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均强调智能网联汽车和以车路协同为代表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发展。比如在深圳坪山的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项目中,腾讯等众多科技企业便构建了网、车、路、云、端五大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为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提供了条件。
“云端训练”不可或缺
在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实际道路测试中,行业普遍面临着数据采集和标注成本高昂、实际路测里程要求难以企及等难题。
有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在第三方数据采集和标注上的成本投入约在10亿美元的量级。根据兰德智库的报告,在自动驾驶算法系统的测试验证上,一套自动驾驶算法至少需要进行110亿英里的测试,才能达到量产应用的条件,这个距离相当于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往返50多次。
除了实际路测,自动驾驶的“云端训练”也不可或缺。本次《条例》中明确提出,“鼓励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并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自动驾驶虚拟仿真测试的重要性和价值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行业的公认。例如美国等自动驾驶领先国家就非常积极建立虚拟仿真平台,以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能进行仿真测试与验证。例如谷歌旗下自动驾驶公司Waymo实际道路测试2000万英里,虚拟仿真测试则更是超过了200亿英里,海量的仿真测试奠定了其在全球自动驾驶领域取得了较为领先的地位。
此次《条例》中明确提及自动驾驶仿真测试,不仅是对其价值的肯定,在一定意义上也会激发其产业活力。
事实上,国内的相关企业在这一领域早有布局。比如腾讯早在2018年就发布了自动驾驶数字孪生仿真测试平台 TAD Sim,能够提升自动驾驶研发测试的安全性,并降低测试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提高开发迭代效率,目前已经与深圳坪山智能网联测试示范平台等检测机构,以及多家国内外头部汽车企业达成合作,共同加速自动驾驶落地应用。
责任明确和安全合规背后的产业新机
深圳率先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不仅能为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行业发展带来更加明确的指引,其背后也蕴含着众多新的机遇,随着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蓝海。
根据《条例》内容,“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对于具备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条例》规定,“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这也就是说,对于有人坐在驾驶位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仍参照传统机动车管理。
同时,《条例》还为完全无人驾驶车辆的上路和测试明确了责任划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行业目前普遍的关切。
随着具备高阶辅助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路上越来越多,问题和挑战也随之而来,“人车共驾”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这也正是限制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事实上,过去几年诸如特斯拉、Waymo等多家国内外企业,都曾卷入过相关争议。
在曹建峰看来,《条例》明确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对保险行业产生一定影响。
据《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将来车险行业可能会围绕车辆推出一些新的险种,比如在商业运营阶段,运营方会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算法和技术投保。”曹建峰表示,“其实现在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和车企讨论为自动驾驶定制险种了。”
除此之外,《条例》中单独有一个章节围绕“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展开,并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
曹建峰认为,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是行业当前关注的重点和热点,这方面可能也会对一些从事网络安全尤其是汽车网络安全的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例如,腾讯不久前就发布了一体化汽车安全防护解决方案,以基础安全能力、车联网安全能力和业务安全能力“三大模块”帮助车企构建全链路一体化的安全防线。
应该说,在汽车产业智能化和网联化等趋势的牵引下,全球各国都在争抢自动驾驶这一高地。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条例》的出台既是深圳的一大步,同样也是我国探索智能网联和自动驾驶落地的一大步。
不远的前方,自动驾驶正在朝我们加速驶来。
专家声音
围绕《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价值等方面,我们与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聊了聊,以下是他的观点,经腾行智库整理发布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建峰
Q:《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出台后很多人都在问为什么会是深圳?
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深圳被誉为中国硅谷,这里集中了很多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自动驾驶技术上有着很多技术积累和优势,像腾讯等企业在很早就拿到了自动驾驶测试牌照。深圳也一直很鼓励自动驾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和相关法规。第二,深圳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这也是它能率先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的关键因素。
《条例》的出台可以追溯到2020年,最早由交通局起草,工信、公安和司法等其他部门后面陆续加入了进来,历经市人大三审三读,最终才得以出台。《条例》制定的一个政策背景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
《条例》在开始酝酿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针对自动驾驶制定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多聚焦在测试和示范应用上,因为深圳在软硬件环境上的优势,都非常希望深圳能在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运营上做出进一步的探索。
Q:《条例》最值得关注的是哪些方面?
我觉得主要是三个词:仿真、全域、和商业化。
《条例》明确提出了要鼓励开展自动驾驶仿真测试。建设自动驾驶虚拟仿真平台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落地的基础设施,能够有效提升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能,最大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另外一个是《条例》明确提出了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并且相关管理权限给了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我觉得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全域运行会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探索过程,现在应该说是开了一个口子,让行业可以透过这个口子看到未来。
最后一个就是商业化运营,《条例》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要在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全域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这是我国在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领域的一大步。
Q:《条例》出台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自动驾驶在国内更多是处于测试和示范运营阶段,在商业化运营上是比较局限的。《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制度和地方标准,它的出台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将来的大规模商业化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有了法律基础的支撑,可以预见的是将会有很多企业在深圳开展诸如智能网联汽车的销售、无人驾驶出租车和无人巴士等产品的商业化运营,能够在商业化运营的先行先试阶段探索出更多可行性。
同时,由于《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立法,所以也会对其他积极探索自动驾驶落地应用和商业化运营的城市甚至国家层面的立法,以及一些自动驾驶应用走的比较靠前的场景比如高速公路提供借鉴。
Q:《条例》的出台会对相关行业带来哪些新的机遇?
《条例》中第十八条专门提到了自动驾驶的仿真测试。目前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落地,主要通过实际路测在做一些技术验证,但是效率一直比较低,成本也比较高。
我觉得《条例》的出台将会对行业形成一定程度的指引,促进仿真技术在自动驾驶测试领域的应用,关注自动驾驶仿真测试的相关企业也会迎来一定的机遇。
第二个是自动驾驶在具备条件行政区全域的商业化示范运营。大规模的商业化运营需要依赖从中央到地方以及行业不断完善的标准,这样相关车辆才能在更大范围获得审批和准入,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条例》的出台,让大家看到了这个愿景,对于深圳来说,也会吸引相关企业来进行一些尝试。
另外一个我想说的是,《条例》对自动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界定明确后,也会影响车险行业,可能会推出一些新的险种。将来在商业化运营阶段,比如在商业运营阶段,运营方会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算法和技术投保。有一些欧美国家已经做出了探索,其实现在国内也已经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和车企讨论为自动驾驶定制险种了。
最后一个是《条例》也重点强调了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后面应该还会跟着有更加详细的规定。这对车企和运营方来说,就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能力,这意味着新的挑战,同时对一些关注汽车安全和数据保护的企业来说,也意味着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