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消息,据裁判文书网披露,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男子国某入职某公司担项目经理,后因部门裁撤,公司安排国某到其他部门任普通员工,薪资待遇不变,但国某不同意调岗。后公司以国某旷工、拒绝调岗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国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国某主张调岗后岗位级别不同,且曾遭到新部门负责人口头威胁说不出三个月就对国某裁员,故不同意调岗。
对公司所说的“旷工”,国某表示外出时提交了外出单且核算薪资时为全勤。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所安排调岗前后级别差距超出合理范围;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国某旷工。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国某18万余元赔偿金。
律师表示,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调薪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调岗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因此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按照“以岗定薪”“薪随岗变”的原则,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应不同的薪资待遇,岗位发生变化,薪资也相应发生变化。
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