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法院公布了一起乐平市某村保洁员被流浪狗咬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保洁员吴某被咬伤后找到了狗的原主人马某,马某垫付了2800余元医药费。但吴某后续治疗又陆续花费21000余元,马某不同意全部赔偿这笔钱,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无论主人对动物是主动放弃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占有,当该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原主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原告作出让步,让被告赔偿了12000余元。
在这之前,2022年5月方某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从楼道内窜出一条狗咬伤方某右腿。方某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花费3243元。事发后,方某向经常投喂该条流浪狗的徐某提出索赔被拒。
方某报警,警察出警处理时,该流浪狗正爬卧在徐某家门口休息,经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多次调解,徐某拒绝赔偿,方某遂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前往小区调查了解并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视频。
伤人之狗虽系流浪狗,但徐某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狗喂食,此狗亦长期在徐某家门口栖息,徐某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徐某已经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徐某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方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