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能看到明星代言,有些品牌会将代言人照片放在非常显眼的位置,增强消费者的映像。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可能是假代言人。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近期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在此案件中,原告正是香港知名艺人郭富城。
广州合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富城的许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广告营销,法院认定为系对郭富城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广州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据了解,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载有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插图的文章进行宣传,突出标注“天王助力合美”、“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
还在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合美电动车门头以及其他画面下载链接》、《年终大会战,共赢2020,合美电动车深圳、东莞招商峰会》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宣传。
随后郭富城方面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