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据报道,四川成都一公司招聘信息中的工作时间写“早9晚6、双休(效率极低者除外),上班爱摸鱼下班到点跑的请绕道”引起网友热议。
该公司招聘负责人白女士称,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效率低没有完成工作才需要加班,并且没有加班费,以事情进展为主,注重上下班的员工,公司很难去招录配合。
对此,网友们纷纷留言评论:“这种一看就是时间紧,任务重”、“那不就是强制加班嘛,无语死了,下班时间不让走,那定下班时间干嘛”、“不到点走那为啥写个朝九晚六”、“工资给够,我可以住公司”。
有律师表示,现实职场中,普通员工到底什么时间下班,很多公司员工可能自己都说不清,而是根据老板、上司的时间来定。
“老板不走我不走”甚至被不少职场人士奉为职场圭臬,而且对于不少“打工人”来说,加班是家常便饭,“早下班,也是把工作带回家里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