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消息,浙江杭州陈女士称,3月6日入职季小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7天后公司质疑自己工作态度不好,想要对自己调岗降薪,遭拒绝后公司将自己辞退。
入职前公司发的offer中写明,试用期薪资为21k,结果入职后合同中仅有4k,其他的按照双方约定的绩效发放。但是绩效表在HR手中,后来找HR沟通索要该表格时,对方态度激动、推诿不愿提供。
因为自己录像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还报了警。目前公司按照7200元(除绩效外)的工资标准给自己发了1000多块钱,自己的诉求就是希望得到半个月的工资赔偿,并且公司发视频道歉。
律师表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会有针对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但有些人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写的报酬与自己实际拿到的工资数字根本就不一样,可能自己拿的没有那么多。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