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称,1995年,梁某进入福州某公司工作,先后任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260元。
2020年7月至9月,梁某某与其主管就“业绩改善”进行邮件沟通,要求其制定多项改善计划,多次回复后,上级仍要求其“再回复”,梁某某称公司和领导对其采取小人之心。
9月27日,因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奖,梁某发送邮件称主管想违法逼迫其离职,并抄送多名员工。公司以“对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人为制造矛盾、无中生有”等对其作出书面警告,随后梁某被解雇。
梁某愤怒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98万余元。经审理,其诉求得到支持,但公司不服,2次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未证明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最终判决公司赔偿梁某9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