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款、开除的案例,值得深思。
据悉,当事人陈某供职的某妇产医院,2017年6月制定了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转发医院文章,并且需要带来200人以上的粉丝,未完成的乐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医院广告,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医院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为由,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发布何种信息应由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
法院遂判决,某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