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句很流行的名言,“每个人只能赚到自己认知范围内的钱”,而大部分人的经历也确实印证了这句话有一定的合理性。
据报道,此前,江苏的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花了10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
原因是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对入围了釜山国际电影节的主竞赛单元的某部电影非常心动,该影片的男主角也凭借该影片获得了一个演员奖项,小孙十分看好这部电影的市场表现。
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结果最终票房不佳,累计票房仅300余万元,影视公司测算后,告知小孙只能分到4万余元,这让小孙难以接受。
于是,小孙认为合同中存在欺诈,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影视公司存在相应的虚构投资金额,不具备电影的知识产权等等合同欺诈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前,小孙确认了所有条款,合同真实有效。
最终,经法院调解,影视公司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同意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