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消息,近日,江西抚州。宜黄县法院公布一起案例。车主载同事回家发生车祸,致其8级伤残,法院判决称:其同事系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车主赔偿责任。
余某和胡某系同事关系,2022年12月,胡某搭乘余某的车回家,与尧某的车发生碰撞,致胡某8级伤残,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33万余元。
事后,胡某与余某、尧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尧某承担同等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因胡某系无偿搭乘余某的车,余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先由尧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尧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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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游民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