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信息安全进入有法可依时代,这也使得政府、企业、个人信息数据上升到极其重要的法律保护位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2年7月第30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3.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决定”的颁布,将以法律法规形式保护使用互联网公民个人及法人的信息安全,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对社会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符合人民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
钓鱼网站、电信诈骗、病毒木马盗窃银行账号,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犯罪,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严重损害了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规范个人电子信息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同时也将对通过网络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亮出利剑,为社会发展披荆斩棘。
2、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符合企业利益,有利于各行业发展
近年来,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恶性竞争尤为激烈,如:名酒企业的虚假诋毁信息、淘宝网店的恶意差评等,并形成一条以非法网络公关为主要业务的黑色产业链,利用网络水军发布的负面消息,且这些消息都具有一种粘贴力来高度吸引着人民的眼球,破坏了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上的公平公正性。决定的颁布,让网民不断提升网络素养同时,更使这些游走在灰色地带非法公关的欺诈行为,不能再借助网络虚拟性逃避法律责任,还各行各业一个健康的互联网平台。
3、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符合国家利益,有利于经济、文化发展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3.5万亿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达38780家,伴随出现的网络购物、网络营销、网络学习、网络洽谈、网络文化交流,让我国的互联网产业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巨大潜能,一个有序的互联网市场才能激发起潜能,更大的产生效益,“决定”的颁布,将大力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用法来促进网络经济、文化健康发展。
4、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后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实现有两条标准: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唯有依靠理性、科学、高效的执法,才能真正保障良法得到普遍遵守。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也不例外,更需立法执法,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定”的颁布,建立了健全理性科学的网络信息保护立法,为真正落实公正严明的网络信息保护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严格执法,相信网络信息侵权现象会慢慢减少,逐步建立一个健康、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5、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后信息安全行业的太多机遇与挑战
“决议”的颁布,对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作了多项规定。如何保护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仅让金融、电信、政府等国有部门继续增加信息安全投入,还促进物流、汽车销售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非国有部门增加信息安全投入,让这些掌握个人信息的企业,必须提升自我信息安全意识,提高自身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如何建立更适合于自身企业文化的信息安全体系,从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势必会给国内信息安全公司提出更多机遇与挑战,目前国内实力较为全面的”银基安全”等信息安全公司必将以高瞻远瞩的姿态,屹立于信息安全之林。
银基安全:www.isc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