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报告》认为,2021年,我国网络消费和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发生重要变化,由此前侧重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灵活的发展环境,转变为强调规范健康发展,要求发展和监管并重。
《报告》指出,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仍然不容忽视:
1、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
2、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多有发生;
3、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
4、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使用自我免责条款、限制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
5、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拒绝消费者转让其合同债权,或者为消费者转让债权设置不合理障碍;
6、物流环节损害消费者权益,快件丢失或投递延误、物流信息不准确、擅自将快递存入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乱收费现象等时有发生;
7、妨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障,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排除规则、因商品质量缺陷而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运费等问题频现;
8、妨碍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如实评价,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止消费者作出真实评价、或为消费者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时间限制不尽合理等。
《报告》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建议:可考虑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